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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村)民住宅和用于住人的出租房、临时建筑等有下列12种情形的,要及时整改:
    1、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的,要及时搬离或按要求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2、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室内、楼道或门厅停放或充电。
    3、人员住宿场所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筑物的,要及时拆除或搬离。
    4、居民住宅楼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杂物的,要及时清理;居民小区、城中村、村庄消防车通道不畅的,要及时清理;出租房楼道、楼梯通往屋顶的安全出口锁闭的要及时打开,设置电子锁的要确保断电后能向外开启。
    5、人员住宿场所存在下列用电不安全行为的,要及时改正: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及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入户总闸未加装用电保护装置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在配电箱内或箱下放置可燃物,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的。
    6、人员住宿与使用木柴、炭、液化石油气等作燃料的厨房设置在同一房间的要及时分开;住宅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及时清除;人员离家或入睡时要关火关电关气。
    7、建筑外窗设置铁栅栏(未留逃生口)、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要及时拆除。
    8、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要及时改正。
    9、居民住宅小区、出租房未按规定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或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及时改正。
    10、物业服务企业、出租人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要及时改正。
    11、社区或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要及时改正。
    1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未经过消防审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及时改正。
 
    临街门店、城乡居民自建房或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场所存在下列10种情形的,要及时改正:
    1、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的,要及时搬离或按要求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2、在上述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的要及时改正。
    3、在上述场所存在下列用电不安全行为的,要及时改正: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入户总闸、电表箱未加装用电保护装置,违规拆除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在配电箱内或箱下放置可燃物;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的。
    4、上述场所违规经营、存放汽油、柴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可燃物品的,要及时改正。
    5、在上述场所内焚香、点蜡、烧纸、点长明灯而无人看守的,要及时改正。
    6、上述场所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或在冷库保温板材上安装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板材未作穿管隔热处理的,要及时改正。
    7、上述场所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及时改正。
    8、上述场所的建筑外窗设置金属栅栏(未留逃生口)、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要及时改正。
    9、上述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的,要及时改正。
    10、上述场所的业主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或未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要及时改正。
 
    标本兼治,完善防范“小火亡人”治理体系
    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培训等“网格化”管理制度,尤其是要加强“三合一”、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通道及安全出口占堵、违规用火电用油用气等习惯性违章行为及留守老人小孩的动态管控,努力降低亡人火灾风险。
 
    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加快“防消宣一体化”建设,发挥灭火救援队、灭火战斗员、防火巡查员、消防宣传员的作用。
 
    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建立日常消防监管机制,加强对小场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村民自建商住房的审批管理内容,加强临时性违章建筑的查处,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一并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的查处,确保电气产品质量。
 
    电力监管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加强户后用电安全检查,督促更换老化电气线路,确保安全用电。
 
    消防救援部门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审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条件,组织消防救援站指战员开展对临街门店、九小场所、物业小区、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查、巡查和宣传。